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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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置委員十人,監察院院長及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資格之監察委員七人為當然委員。本會主任委員由總統於提名時指定監察院院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本會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 2.當然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二人亦得為本會委員,由監察院院長遴派之。
- 3.前項當然委員以外之本會委員應每年改派,不得連任。
深度解讀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 1. 本會置委員十人,監察院院長及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資格之監察委員七人為當然委員。本會主任委員由總統於提名時指定監察院院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本會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根據這個條款的規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共有十位委員。其中,監察院院長和具有特定資格的監察委員(指符合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資格的人)共七人為當然委員。在總統提名時,由總統指定監察院院長兼任本會主任委員,而本會委員則互選一位擔任副主任委員。 2. 當然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二人亦得為本會委員,由監察院院長遴派之。 根據這個條款的規定,除了當然委員之外,監察院院長可以任命兩位監察委員為本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監察院組織法 第 3-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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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