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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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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人,監察院院長及具有監察院組織法
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
資格之監察委員七人為當然委員。本會主任委員由總統於提名時指定監察院院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本會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當然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二人亦得為本會委員,由監察院院長遴派之。
前項當然委員以外之本會委員應每年改派,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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