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 4 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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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當主任委員無法行使職權或出缺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若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都無法行使職權或出缺時,則由委員們互相推選一位委員擔任代理主任委員。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主任委員無法履行職責或出缺的情況下,委員會的運作能夠繼續進行。例如,如果主任委員因病無法執行職務,副主任委員會代替他行使職權。如果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都不在,委員們會進行推舉選出一位委員擔任代理主任委員,以確保委員會的運作不中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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