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 5 條
- 1.本會每個月舉行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
- 2.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3.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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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 5 條,該法條有三項規定如下: 1. 本會每個月舉行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 根據該條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每個月應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且在必要時,只要有至少三名委員提議,就可以召集委員會議。 2. 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根據該條規定,委員會議的決議必須獲得委員會總額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執行。 3. 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根據該條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可以經過委員會議的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參考資料: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0001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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