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依據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監察院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依據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 二、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 三、對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或提出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以瞭解及評估國內人權保護之情況。 四、協助政府機關推動批准或加入國際人權文書並國內法化,以促進國內法令及行政措施與國際人權規範相符。 五、依據國際人權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以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建議。 六、監督政府機關推廣人權教育、普及人權理念與人權業務各項作為之成效。 七、與國內各機關及民間組織團體、國際組織、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等合作,共同促進人權之保障。 八、對政府機關依各項人權公約規定所提之國家報告,得撰提本會獨立之評估意見。 九、其他促進及保障人權之相關事項。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本會設下列三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定職權之行政事務: 一、研究企劃組。 二、訪查作業組。 三、教育交流組。
本法施行日期,由監察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