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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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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應經本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
  2. 2.前項討論事涉各項人權之範圍、性質及政府義務者,必要時得參照聯合國人權公約及相關文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 1. 第二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應經本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 根據該條款,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在討論及決定有關其職權範圍內各事項時,需要進行委員會內部的討論和審議。 2. 前項討論事涉各項人權之範圍、性質及政府義務者,必要時得參照聯合國人權公約及相關文書。 根據該條款,當委員會討論有關不同人權範圍、性質以及政府義務的事項時,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參考聯合國人權公約及相關文件作為參考依據。這表示該委員會可以參照國際人權標準來討論和決定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430100

立法沿革 1

(1081210 制定)

第二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應經本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   前項討論事涉各項人權之範圍、性質及政府義務者,必要時得參照聯合國人權公約及相關文書。

立法理由明定委員會議決議事項範圍。

(1081210 制定)

明定委員會議決議事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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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規定:「第二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應經本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前項討論事涉各項人權之範圍、性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