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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 6 條

  1. 1.第二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應經本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
  2. 2.前項討論事涉各項人權之範圍、性質及政府義務者,必要時得參照聯合國人權公約及相關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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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 1. 第二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應經本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 根據該條款,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在討論及決定有關其職權範圍內各事項時,需要進行委員會內部的討論和審議。 2. 前項討論事涉各項人權之範圍、性質及政府義務者,必要時得參照聯合國人權公約及相關文書。 根據該條款,當委員會討論有關不同人權範圍、性質以及政府義務的事項時,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參考聯合國人權公約及相關文件作為參考依據。這表示該委員會可以參照國際人權標準來討論和決定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43010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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