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 1 條
監察院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依據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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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 1 條規定了監察院為了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以及確保社會公平正義的目的,依據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設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這項法條侧重於監察院的角色與責任,以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與職權。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 1 條的範例可以是該組織法本身,它確定了監察院為了維護人民權利並推動社會公平正義所設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正式地位和功能。在這個範例中,法條本身就是與參考資料直接相關的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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