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監察院得分設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也就是說,監察院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組織委員會。同樣地,監察院也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這個問題和上述的參考資料的文本並沒有直接相關。因此,我無法提供例子或具體的解釋。
監察院得分設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監察院得分設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監察院得分設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監察院設國家人權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增訂第二項。 二、監察院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依據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並參照聯合國西元一九九三年通過「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Principles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以下簡稱《巴黎原則》),設國家人權委員會,爰增訂第二項。
監察院得分設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監察院得分設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增訂第二項。 二、監察院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依據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並參照聯合國西元一九九三年通過「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Principles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以下簡稱《巴黎原則》),設國家人權委員會,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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