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5條的規定: 1. 如果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因情勢變更或績效不彰而無法達成其設立目的,監督機關可以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該機構。 2. 當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解散時,該機構的人員將終止契約;剩餘財產將繳交給庫房;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將由監督機關承受。 這意味著當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解散時,要經過監督機關和行政院的同意,並且人員的契約終止,財產交給庫房,監督機關負責承接相關權利和義務。根據我的法律資源,我無法提供具體範例。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立法理由本院解散之事由、程序、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及人員之處理方式。
本院解散之事由、程序、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及人員之處理方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