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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66

1
為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科技能力、推動資通安全科技研發及應用,特設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2
  1.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2. 數位發展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院業務。
3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發資通安全科技,推動資通安全技術應用、移轉、產學服務及國際合作交流。 二、協助規劃及推動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機制。 三、協助政府機關(構)及關鍵基礎設施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應變處置。 四、協助規劃及支援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資通安全防護。 五、協助規劃及培育資通安全專業人才;推廣全民資通安全意識。 六、支援具有特殊敏感性之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防護工作。 七、支援產業資通安全重大發展及法規推動之需求。 八、其他與資通安全科技相關之業務。
4
  1.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2.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5
  1. 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2. 本院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6
公務機關於資通安全涉特定機敏性業務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院視為公務機關,監督機關視為其上級機關。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