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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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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2. 2.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4條,該條款明確指出了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經費來源,包括政府的核撥及捐(補)助、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的捐贈、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所得以及其他收入。其中,第二款明確規定了捐贈被視同對政府的捐贈。 這表示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可以通過各種來源獲取經費以支持其研究和服務工作。政府核撥及捐(補)助是一個主要的經費來源,同時該條款還鼓勵國內外的機構、團體和個人進行捐贈以支持該院的工作。而第二款的規定則意味著這些捐贈將被視為捐贈給政府,這也是一種對其貢獻的肯定。 參考資料: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 行政院公報

立法沿革 1

(1101228 制定)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院經費來源。   二、為鼓勵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樂於捐助本院,以挹注及充實本院預算經費,爰於第二項定明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本院之捐贈,視同捐贈政府。

  • 名詞
(1101228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本院經費來源。   二、為鼓勵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樂於捐助本院,以挹注及充實本院預算經費,爰於第二項定明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本院之捐贈,視同捐贈政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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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4 條規定:「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