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5條的規定,該條款共有兩項。 第一項表示,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應該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這些規章必須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藉由這些規章的訂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能夠建立起適當的組織架構、人事管理制度以及內部控制機制,以確保研究院的運作符合相關的法律和法規要求。 第二項表明,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為了執行公共事務,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的範圍內制定規章。這些規章必須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通過訂立這些規章,研究院能夠規範和管理執行公共事務的過程,確保其在合法的範圍內運作。 根據我們找到的相關資料,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網站上公開了一份「組織章程」的範例供參考。這份範例提供了一個建議的組織架構、職責分工和內部程序的參考模板,有助於研究院制定自己的組織章程。這份範例的內容與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5條的規定相符,可以作為設立研究院時的參考資料。
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院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本院相關規章之訂定及其程序。
本院相關規章之訂定及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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