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於資通安全涉特定機敏性業務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院視為公務機關,監督機關視為其上級機關。
我不知道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6 條的內容。
公務機關於資通安全涉特定機敏性業務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院視為公務機關,監督機關視為其上級機關。
立法理由考量部分資通安全業務屬特定機敏性業務,其他公務機關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本院辦理採購之需求,爰規定本院視為政府採購法之公務機關,監督機關視為本院之上級機關。
考量部分資通安全業務屬特定機敏性業務,其他公務機關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本院辦理採購之需求,爰規定本院視為政府採購法之公務機關,監督機關視為本院之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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