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7條的規定: 1. 本院設董事會,董事人數需在7人至11人之間。董事的遴選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董事的組成包括以下人員: - 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家安全會議及國防部指派之代表為當然董事。 - 資通安全研究相關學者、專家或對資通安全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 2. 第一款中提到的董事至少應佔董事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3. 第一款中提到的董事中,每一性別的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根據目前最新的相關資料,尚未找到具體的案例或裁決與該條規定相關。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家安全會議及國防部指派之代表為當然董事。 二、資通安全研究相關學者、專家或對資通安全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院設董事會及董事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規範。 三、為確保性別平等,第三項定明董事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定明本院設董事會及董事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規範。 三、為確保性別平等,第三項定明董事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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