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8條的規定,該條例明確了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監事設置及相關人員的遴選和解聘方式。以下是針對每項條文的釋義: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必須設置三到五名監事,遴選和解聘監事的權限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被提請遴選的人員包括政府相關機關的代表,以及資通安全研究、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財務相關的學者和專家。換句話說,這些監事的遴選和解聘需要經過監督機關和行政院院長的審批。 2. 第二項規定要求選舉一位監事擔任常務監事。這表示在監事中,需要選出一位具有常務監事職責的人。 3. 根據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的二分之一。這意味著在監事的遴選中,至少要遴選出一半以上的人擔任監事。 4. 第一項監事的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這表示在監事的遴選中,至少要確保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來自不同的性別。 根據這些法律條文的規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監事遴選和解聘程序必須按照這些要求進行。這些規定確保了監事的公正性和多元性。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資通安全研究、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第一款之監事,不得低於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院監事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明定常務監事之產生方式。 三、第三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規範。 四、為確保性別平等,第四項定明監事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一、第一項定明本院監事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明定常務監事之產生方式。 三、第三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規範。 四、為確保性別平等,第四項定明監事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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