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9條,董事和監事的任期為三年,可以續聘一次。然而,代表政府機關出任的董事和監事,不受續聘次數的限制。如果根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和前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聘任的董事和監事在任期屆滿前出缺,就需要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這些董事和監事的任期將在原任者的任期屆滿時結束。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隨本職異動者,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董事與監事之任期及續聘次數限制。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應隨本職異動者之續聘規範;及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與監事之任期及續聘次數限制。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應隨本職異動者之續聘規範;及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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