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0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董事長的聘任和解聘:根據這個條文,董事長一職由監督機關推薦董事中的其中一人,並由行政院院長聘任。當需要解聘董事長時,同樣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進行解聘。 舉例:如果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監督機關是經濟部,那麼經濟部會從董事中選擇一個人來提請經濟部部長進行聘任。 2. 董事長的聘任作業辦法:根據該法規,監督機關需要制定相關的作業辦法來進行董事長的遴聘。 舉例:監督機關可能制定一個流程,包括公開徵求應徵者、進行面試和審查等程序,以確定最適合成為董事長的人選。 3. 董事長的職權和代理人:董事長負責內部管理院內的所有事務,並代表院內對外。在董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可以由董事長指定一位董事來代行職權,如果無法指定,則由其他董事互相推舉一人代理。 舉例:如果董事長因病無法執行職務,他可以指定其中一位董事來代表他處理行政事務。如果他沒有指定,董事會可以推舉一位董事代行職權。 4. 董事長的年齡限制和任期:根據該條文,董事長初次聘任時的年齡不得超過65歲,並且在任期屆滿前達到70歲的人應該被替換。然而,如果經行政院核准,可以視特殊情況不在此限。 舉例:如果一位候選董事長在聘任時已經60歲,那麼他的最長任期為10年,即使他在任期屆滿前達到70歲。不過,如果行政院核准,可以讓他繼續擔任董事長,因為有特殊考量。 這些解釋基於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0條的文本內容。
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二項定明董事長之聘任、解聘方式,及監督機關訂定董事長遴聘作業辦法。 二、第三項定明董事長職權,及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方式。 三、第四項定明董事長之年齡限制。
一、第一項、第二項定明董事長之聘任、解聘方式,及監督機關訂定董事長遴聘作業辦法。 二、第三項定明董事長職權,及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方式。 三、第四項定明董事長之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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