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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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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院長任免之同意。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董事會的職權包括以下事項: 1. 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董事會負責審議並確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發展目標和計畫。 2. 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董事會負責審議並批准每年的業務計畫。 3. 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董事會負責審議並批准每年的預算,同時也要審核並批准每年的決算報告。 4. 規章之審議。 董事會負責審議並批准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規章。 5. 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董事會負責審議並批准自有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 6. 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董事會負責審議並決定其他依條例所指定需要經董事會決議的事項。 7. 院長任免之同意。 董事會必須同意任免院長的決策。 8. 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董事會負責審議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根據以上的法條解釋,董事會在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中具有廣泛的權限,包括審議和決策重大事項、制定業務計畫、預算和決算報告的審議、審核規章、處理不動產相關事宜以及院長的任免等。藉由這些權限,董事會能夠對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運作和發展提供指導和監督。 舉例來說,董事會在審議發展目標和計畫時,可以確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的工作重點和目標。在預算和決算報告的審議中,董事會可以確保資金的適當分配和使用。另外,在審議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時,董事會可以確保相關交易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而當需要任免院長時,董事會的同意則是必要的條件。 以上所述內容參考自《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立法沿革 1

(1101228 制定)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院長任免之同意。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立法理由董事會之職權。

  • 不動產名詞
  • 任免名詞
(1101228 制定)

董事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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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1 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