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2 條,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果有需要,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在董事會會議中,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並且決議需要得到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不過,在前述條款的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中,則需要得到董事總人數過半數的同意。 依照這些法條的規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此開會是在確保董事的過半數出席的情況下進行的。決議的有效性則取決於出席的董事過半數的同意,但某些重大決議需要得到董事總人數過半數的同意。此外,董事長負責召集董事會並擔任主席,並且在需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