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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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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2. 2.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3 條,監事具有以下職權: 1. 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監事對該研究院每年的業務決算進行審核,確保其合法與合規。 2. 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監事對該研究院的業務執行與財務狀況進行監督,確保其正常運作。 3. 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監事對該研究院的財務帳冊、文件以及財產資料進行稽核,確保其真實性與準確性。 4. 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監事對該研究院的其他重大事項進行審核或稽核,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與政策。 此外,常務監事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這表示常務監事在董事會會議中代表監事團隊,參與討論並提供意見。 參考資料: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3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550021

立法沿革 1

(1101228 制定)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立法理由監事之職權與其行使方式,及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 名詞
(1101228 制定)

監事之職權與其行使方式,及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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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3 條規定:「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