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3 條,監事具有以下職權: 1. 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監事對該研究院每年的業務決算進行審核,確保其合法與合規。 2. 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監事對該研究院的業務執行與財務狀況進行監督,確保其正常運作。 3. 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監事對該研究院的財務帳冊、文件以及財產資料進行稽核,確保其真實性與準確性。 4. 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監事對該研究院的其他重大事項進行審核或稽核,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與政策。 此外,常務監事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這表示常務監事在董事會會議中代表監事團隊,參與討論並提供意見。 參考資料: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3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550021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立法理由監事之職權與其行使方式,及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監事之職權與其行使方式,及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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