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根据国家资通安全研究院设置条例第34条规定,对于不服国家资通安全研究院的行政处分的人,可以依照訴願法的规定向监督机关提起訴願。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立法理由定明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之救濟程序。
定明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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