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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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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之相關資訊,除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2. 2.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院之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3條的規定,該條款主要涉及到本院相關資訊的公開和報告的要求。 第一項規定明確提到,除非相關法令規定屬於國家機密保護的資訊,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相關資訊應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公開。其中,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和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更應該主動公開。 第二項規定則要求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將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交立法院備查。在必要的情況下,立法院有權要求監督機關首長,以及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向立法院報告其運營狀況並接受詢問。 綜上所述,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3條的內容,該法條要求該研究院公開相關資訊,並且提交年度績效評鑑報告供立法院備查,同時立法院有權要求相關主管親自報告。具體的公開內容和報告程序可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執行。

立法沿革 1

(1101228 制定)

本院之相關資訊,除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院之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院相關資訊之公開規範。   二、第二項定明績效報告必須送立法院備查,及相關人員應赴立法院備詢之規範。

  • 國家機密保護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政府資訊公開法法規
(1101228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本院相關資訊之公開規範。   二、第二項定明績效報告必須送立法院備查,及相關人員應赴立法院備詢之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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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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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3 條規定:「本院之相關資訊,除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