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3條的規定,該條款主要涉及到本院相關資訊的公開和報告的要求。 第一項規定明確提到,除非相關法令規定屬於國家機密保護的資訊,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相關資訊應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公開。其中,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和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更應該主動公開。 第二項規定則要求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將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交立法院備查。在必要的情況下,立法院有權要求監督機關首長,以及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向立法院報告其運營狀況並接受詢問。 綜上所述,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3條的內容,該法條要求該研究院公開相關資訊,並且提交年度績效評鑑報告供立法院備查,同時立法院有權要求相關主管親自報告。具體的公開內容和報告程序可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執行。
本院之相關資訊,除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院之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院相關資訊之公開規範。 二、第二項定明績效報告必須送立法院備查,及相關人員應赴立法院備詢之規範。
一、第一項定明本院相關資訊之公開規範。 二、第二項定明績效報告必須送立法院備查,及相關人員應赴立法院備詢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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