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2條的規定,該院的採購作業應遵循公開、公平的原則。除非符合我國簽訂的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規定的情形,否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該院的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根據上述條文,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在進行採購時,應遵守公開、公平的原則。然而,該院的採購並不受政府採購法的約束,除非符合我國簽訂的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規定的情形。此外,該院的採購作業實施規章需要經過監督機關的核准。 儘管該條文提到了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的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適用情形還應該參考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可以說該條文是為了確保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採購作業遵循公開、公平原則,並同時考慮其他法律規定的適用情形。
本院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本院採購作業相關規範。
本院採購作業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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