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1條,該法規要求本院所舉借的債務必須具有自償性質,並且在舉借之前需先提交給監督機關進行核定。如果預算執行結果顯示無法自償的可能性,則應立即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並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2021年2月13日修訂)。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147
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本院舉借債務之自償原則及不能自償之措施。
本院舉借債務之自償原則及不能自償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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