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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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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2. 2.前項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3. 3.本院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院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0條,這條條例主要提供了有關該研究院經費管理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政府機關核撥給該研究院的經費必須遵守法定的預算程序,同時也受到審計監督的範圍之內。而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經費超出該研究院當年度預算收入的50%,則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提交立法院審議。此外,根據第3項,該研究院有權制定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的收支管理規章,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有關第2項的範例可以參考立法院審議政府機關預算的相關程序和標準。根據《立法院預算審議辦法》,當政府部門的預算經費超過法定比例時,立法院有權進行審議和監督。這個例子可以用來解釋第2項條文中監督機關送交立法院審議的情況。 至於第1項和第3項的範例,需要進一步參考有關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法規、收支管理規章以及相關的審計報告。由於沒有提供這些具體資料,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1101228 制定)

政府機關核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前項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院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院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政府核撥本院經費之辦理及監督,及本院自主財源之管理規範。

  • 名詞
(1101228 制定)

政府核撥本院經費之辦理及監督,及本院自主財源之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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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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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0 條規定:「政府機關核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前項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