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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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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應製發聘書(附件三)、服務證(附件四)予調解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12條,行政法院應製發聘書(附件三)、服務證(附件四)予調解委員。具體的相關資料可參考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87年6月版)第16輯的相關頁數,如703頁、700頁、822頁、832頁、793頁等。其中可能會找到與聘書和服務證相關的案例作為範例,以便更深入了解該法條的應用和實際情況。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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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12 條規定:「行政法院應製發聘書(附件三)、服務證(附件四)予調解委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