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應製發聘書(附件三)、服務證(附件四)予調解委員。
根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12條,行政法院應製發聘書(附件三)、服務證(附件四)予調解委員。具體的相關資料可參考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87年6月版)第16輯的相關頁數,如703頁、700頁、822頁、832頁、793頁等。其中可能會找到與聘書和服務證相關的案例作為範例,以便更深入了解該法條的應用和實際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