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13條,調解委員在任期內必須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舉辦的與調解、行政訴訟事件、性別平權相關的研習課程、講習會或座談會。每年至少要參加3小時的相關課程。此外,如果在聘任前已參加相關的專業培訓課程,則不在此限。 2. 法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以專班訓練、隨班訓練、網路學習、專題演講或團體討論的方式來辦理這些課程。調解委員也可以參加其他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所舉辦的講習、研討會或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並將實際參加的時數計算在內。 3. 如果調解委員已具備第一項課程所要求的專業能力,則可以向行政法院申請抵免部分或全部第一項課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4. 如果調解委員在任期內未能達到第一項各款所要求的研習時數累計,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將無法獲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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