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應向法官及當事人揭露下列資訊(附件五): 一、學經歷及專業領域。 二、曾與調解個案之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三、曾受調解個案之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四、關於其調解個案,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五、有其他情事足認有不能公正、獨立執行職務之虞。
根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14 條,調解委員應向法官及當事人揭露以下資訊: 一、學經歷及專業領域:調解委員需提供其學歷及經歷背景,以及其專業領域的專長。 二、曾與調解個案之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調解委員需要揭露是否曾經與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在調解案件上有任何形式的合作關係。 三、曾受調解個案之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調解委員需揭露其是否曾經接受過來自調解案件中的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的金錢報酬或資助,並且需要提供相關金額或價值的資訊。 四、關於其調解個案,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調解委員需揭露是否曾經有其他人為其調解案件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並且需要提供相關資助人的身分以及金錢報酬或資助的金額或價值。 五、有其他情事足認有不能公正、獨立執行職務之虞:調解委員需要揭露是否有其他情況,使其不能公正、獨立地執行調解委員的職責。 以上資訊的揭露目的是確保調解委員在執行職務時能夠保持公正、獨立的原則。該資訊可以提供給法官及當事人參考,以確保調解委員的專業背景和利益衝突等情況被正確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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