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之資格、任期、聘任、解任、考核、培訓、應揭露資訊、日費、旅費、報酬及表揚、調解之進行及終結等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根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的資格、任期、聘任、解任、考核、培訓、應揭露資訊、日費、旅費、報酬及表揚,以及調解的進行和終結等事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都要依照這個辦法執行。目前我無法提供更詳細的參考資料,請參閱相關法律法規以獲得更詳盡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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