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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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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之資格、任期、聘任、解任、考、培訓、應揭露資訊、日費、旅費、報酬及表揚、調解之進行及終結等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的資格、任期、聘任、解任、考核、培訓、應揭露資訊、日費、旅費、報酬及表揚,以及調解的進行和終結等事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都要依照這個辦法執行。目前我無法提供更詳細的參考資料,請參閱相關法律法規以獲得更詳盡的資訊。

  • 行政法名詞
  • 名詞
  • 揭露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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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2 條規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之資格、任期、聘任、解任、考核、培訓、應揭露資訊、日費、旅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