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3條的規定,調解委員的資格要求如下: 1. 調解委員需具備專門學識和經驗,並且對於公法、行政訴訟事件或調解事務有相關知識。他們由行政法院聘任,其人數根據各法院的實際需求而定。 根據該條規定所提到的公法範疇,包括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行政法等。調解委員需要對這些法律領域有專門的學識和經驗。 行政法院可以通過政府機關、學術機構、職業團體或其他機關團體的推薦來遴聘調解委員。在進行推薦時,推薦機關團體需要提供被推薦人的以下信息,並且附上被推薦人的同意書和聲明書,聲明沒有第六條列舉的各種不適任事由: 1.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和通訊地址。 2. 學經歷和現職。 3. 具有公法、行政訴訟或調解事務方面的專門學識和經驗。 我無法提供與該法條具關聯的範例,因為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相關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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