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4條,調解委員的任期為三年,但行政法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縮短。在任期屆滿後,行政法院可以選擇續聘調解委員。 資料參考: 根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4條,調解委員的任期為三年,但行政法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縮短。在任期屆滿後,行政法院可以選擇是否續聘調解委員。該設置辦法於2019年7月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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