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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 5 條

  1. 行政法院應將調解委員造冊(附件一)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亦同。
  2. 前項調解委員名冊應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並隨時更新之。
  3. 行政法院應將第一項之調解委員名冊提供予法官,以供選任時參考;法官認有必要者,亦得選任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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