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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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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2. 2.調解委員經選任到場,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為調解者,行政法院仍應支給日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21條規定,調解委員在調解期日到場時,每次應按新台幣五百元支付日費。若在同一日內在同一法院到場兩次或以上,則以一次計算。此外,若調解委員經選任到場,但由於無法歸責於自身原因而未進行調解,行政法院仍應支付日費。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W0020046)

  • 期日名詞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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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21 條規定:「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