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21條規定,調解委員在調解期日到場時,每次應按新台幣五百元支付日費。若在同一日內在同一法院到場兩次或以上,則以一次計算。此外,若調解委員經選任到場,但由於無法歸責於自身原因而未進行調解,行政法院仍應支付日費。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W00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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