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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2. 調解委員經選任到場,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為調解者,行政法院仍應支給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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