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22條的規定,調解委員在調解期日出席時,應按照以下原則搭乘交通工具:在市內應搭乘公共汽車或大眾捷運系統,長途則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或輪船為主。若遇到等位情況,則應搭乘經濟(標準)座位。而在遇到無法通行的水陸交通阻隔、指定到場日期非常緊迫或其他必要情況時,也可以搭乘飛機(經濟艙級),但需要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如果調解委員因工作需要自行駕駛私家汽車或機車,則可以按照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來報銷交通費用。而對於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的調解委員,在市內可以搭乘計程車。在報銷交通費用時,應遵循誠信原則,提供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和支付金額的相關證明,不需要提交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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