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根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23條規定,調解委員在途及滯留日期內的住宿費及雜費,每日的金額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定簡任級以下人員每日給與的標準。具體金額則根據實際支出數額進行計算。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主計處,「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根據該文件,簡任級以下人員每日的住宿費與雜費有相應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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