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時數、終結情形、調解委員參與狀況等情形,於新臺幣五百元至二萬元之範圍內增減之。
- 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 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者,應先經行政法院院長之核可。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