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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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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時數、終結情形、調解委員參與狀況等情形,於新臺幣五百元至二萬元之範圍內增減之。
  2. 2.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3. 3.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者,應先經行政法院院長之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24條,調解委員的報酬數額根據調解事件的性質而有所不同。如果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每人每件限制為新臺幣2,000元。如果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每人每件限制為新臺幣1,000元。然而,承辦法官可以根據事件的繁簡程度、次數、時間長短、結案情況以及調解委員的參與程度,在新臺幣500元至20,000元的範圍內進行增減。 報酬超過新臺幣6,000元的情況,需要先經行政法院院長核可。

  • 報酬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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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24 條規定:「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