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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時數、終結情形、調解委員參與狀況等情形,於新臺幣五百元至二萬元之範圍內增減之。
  2. 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3. 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者,應先經行政法院院長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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