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24條,調解委員的報酬數額根據調解事件的性質而有所不同。如果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每人每件限制為新臺幣2,000元。如果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每人每件限制為新臺幣1,000元。然而,承辦法官可以根據事件的繁簡程度、次數、時間長短、結案情況以及調解委員的參與程度,在新臺幣500元至20,000元的範圍內進行增減。 報酬超過新臺幣6,000元的情況,需要先經行政法院院長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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