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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委員依下列方式表揚之,並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一、司法院得就表現特優之調解委員三至七名表揚之。 二、各行政法院得分別就各自聘任之調解委員表現優良名列前二名或前三名者表揚之。
  2. 各行政法院每年應將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調解委員,編製名冊,列明符合受表揚之具體內容及相關事證,陳報司法院供辦理前項第一款表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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