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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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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委員依下列方式表揚之,並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一、司法院得就表現特優之調解委員三至七名表揚之。 二、各行政法院得分別就各自聘任之調解委員表現優良名列前二名或前三名者表揚之。
  2. 2.各行政法院每年應將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調解委員,編製名冊,列明符合受表揚之具體內容及相關事證,陳報司法院供辦理前項第一款表揚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32 條,調解委員的表揚方式及程序如下: 1. 司法院可依以下方式對表現特優的調解委員進行表揚: a. 各行政法院每年辦理一次,選出三至七名表現特優的調解委員予以表揚。 b. 各行政法院可分別對其聘任的調解委員進行評比,名列前二名或前三名者也可獲得表揚。 2. 各行政法院每年應按照前述規定,編製名冊並陳報司法院。該名冊應包括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的調解委員名單,並列明相關事證及受到表揚的具體內容,供司法院辦理表揚事宜時參考。 上述內容來自於《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根據這一法規,調解委員可以因為表現特優而獲得司法院或各行政法院的表揚。每年都會進行一次評比,選出符合標準的調解委員進行表揚。各行政法院需編製相關名冊,列明被表揚的調解委員名單、相關事證及受到表揚的具體內容,並提交給司法院供其參考。具體的評比及表揚程序則需根據相關法規進行。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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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32 條規定:「調解委員依下列方式表揚之,並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一、司法院得就表現特優之調解委員三至七名表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