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32 條,調解委員的表揚方式及程序如下: 1. 司法院可依以下方式對表現特優的調解委員進行表揚: a. 各行政法院每年辦理一次,選出三至七名表現特優的調解委員予以表揚。 b. 各行政法院可分別對其聘任的調解委員進行評比,名列前二名或前三名者也可獲得表揚。 2. 各行政法院每年應按照前述規定,編製名冊並陳報司法院。該名冊應包括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的調解委員名單,並列明相關事證及受到表揚的具體內容,供司法院辦理表揚事宜時參考。 上述內容來自於《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根據這一法規,調解委員可以因為表現特優而獲得司法院或各行政法院的表揚。每年都會進行一次評比,選出符合標準的調解委員進行表揚。各行政法院需編製相關名冊,列明被表揚的調解委員名單、相關事證及受到表揚的具體內容,並提交給司法院供其參考。具體的評比及表揚程序則需根據相關法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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