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由行政法院定之。但法官於有必要時,得命調解委員至同一法院轄區之其他地區執行調解業務。
根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9條,調解委員的服務地區和工作分配應考慮其志願、專長和居住地等因素,由行政法院進行確定。然而,法官在必要時可以指派調解委員前往同一法院轄區的其他地區執行調解業務。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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