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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二、○○○○行政法院調解委員專業課程申請抵免課程及時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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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行政法
院遴選之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所舉辦之專業培訓課程至少九小時。但續聘為調解委員者,不在此限。
前項聘任前之專業培訓課程,應包括
行政訴訟
事件相關
法令
、性別平權、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課程。
調解委員如具備前項課程之專業能力者,得向行政法院申請抵免第一項課程或部分時數,並提出相關書面資料證明之(附件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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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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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調解委員之義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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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調解之進行及終結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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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費用及報酬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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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調解委員之考核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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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調解委員之表揚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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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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