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8條的規定,行政法院遴選的調解委員在受聘任前需要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舉辦的專業培訓課程,時數至少為九小時。此外,續聘的調解委員則不需要再次參加培訓課程。這些專業培訓課程包括行政訴訟事件相關法令、性別平權、調解倫理和案例演練等內容。調解委員如已具備相關專業能力,可以向行政法院申請抵免第一項課程或部分時數,並提供相關書面資料作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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