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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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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法院遴選之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所舉辦之專業培訓課程至少九小時。但續聘為調解委員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聘任前之專業培訓課程,應包括行政訴訟事件相關法令、性別平權、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課程。
  3. 3.調解委員如具備前項課程之專業能力者,得向行政法院申請抵免第一項課程或部分時數,並提出相關書面資料證明之(附件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8條的規定,行政法院遴選的調解委員在受聘任前需要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舉辦的專業培訓課程,時數至少為九小時。此外,續聘的調解委員則不需要再次參加培訓課程。這些專業培訓課程包括行政訴訟事件相關法令、性別平權、調解倫理和案例演練等內容。調解委員如已具備相關專業能力,可以向行政法院申請抵免第一項課程或部分時數,並提供相關書面資料作為證明。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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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8 條規定:「經行政法院遴選之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所舉辦之專業培訓課程至少九小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