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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聘任法院辭任。
  2. 聘任法院知悉調解委員有前項不能執行職務情形而未辭任者,亦得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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