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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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選舉罷免,如有觸犯刑法行為時,依刑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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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法),第14條規定,如果在選舉罷免期間有觸犯刑法的行為,應依照刑法的規定進行處罰。這意味著選舉罷免法本身並沒有對這些刑法行為做出具體的處罰規定,而是交由刑法來處理相關的犯罪行為。因此,對於違反刑法的行為,應參考刑法的規定來決定適當的處罰形式和程度。 作為例子,根據刑法第185條,侵占罪是指擅自轉用他人財物或者侵用公共財物,情節較輕的處以拘役、疏役、罰金或者管制。因此,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期間,如果有人被發現侵占他人財物或者公共財物,可以根據刑法第185條的規定來進行處罰。
- 刑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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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