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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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由主席團主席依協商輪流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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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 3 條規定,國民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席依照協商輪流主持。根據台灣的法規,國民大會是台灣的最高立法機構,成員由公眾選舉產生。該條的目的是確保國民大會的會議有壹個主席來主持,以確保議事程序的規範和順利進行。這保證了國民大會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據人民團體法的相關規定,會議主席的選舉和輪值應該在協商的基礎上進行,使得每位主席都有機會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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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