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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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會議時,秘書長應列席,並配置工作人員辦理會議事務。
- 2.秘書長席位置於會議主席之右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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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4條的規定,會議時應有秘書長列席並配置工作人員辦理會議事務。秘書長的席位位置應位於會議主席的右側。具體來說,根據這部規則的規定,國民大會的秘書長在會議期間必須在場,並負責協助處理會議的事務。此外,秘書長在會議桌上的席位應該在主席的右側。這樣安排是為了確保秘書長能夠與主席保持密切的聯繫,方便協調會議進程和處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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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