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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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出席本會會議,均應署名於簽到簿,如因故不能出席本會會議時,應通知秘書處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並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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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6條,代表出席會議時需在簽到簿上署名。如果因故無法出席會議,則應通知秘書處請假。未事先請假者將被列為缺席,並納入議事紀錄中。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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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