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警衛處設左列各組及部隊: 一、督察室。 二、警衛組。 三、連絡組。 四、行政組。 五、勤務隊。 六、警衛部隊指揮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切回答有關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第23條的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