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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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室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警衛業務檢查及管制事項。 二、有關警衛部隊及勤務隊之督導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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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第24條,督察室的職掌包括有關警衛業務檢查及管制事項,以及有關警衛部隊及勤務隊的督導考核事項。 例如,督察室可以負責監督警衛部隊的訓練情況,確保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執行相應的勤務任務。此外,督察室還可以進行對警衛業務的檢查,以確保警衛部隊的行為符合相關要求,並進行必要的管制措施。 這些職掌的目的是確保警衛業務的有效執行和警衛部隊及勤務隊的監督,從而維護國家及人民的安全和秩序。在執行這些職掌時,督察室需要依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自己的行為合法合規,並做好相應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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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