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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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衛部隊指揮部之職掌如下: 一、指揮並督導各部隊執行警衛事項。 二、執行交通管制,災害預防救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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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第29條,警衛部隊指揮部的職掌包括以下兩項: 一、指揮並督導各部隊執行警衛事項:警衛部隊指揮部負責指揮並監督下屬部隊執行警衛工作。這意味著該部門負責統籌警衛工作,確保各部隊按照規定執行任務。 二、執行交通管制,災害預防救護事項:另外,警衛部隊指揮部還負責執行交通管制和災害預防救護工作。這表示該部門負責監管交通流量,以及在災害發生時提供預防和救護措施。 參考資料: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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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