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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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按事務之需要,分組(室)分科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各科置科長一人、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主管本組(室)事務,副組長(副主任)襄助之、科長承組長、副組長之督導主管本科事務。下置專員、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承所屬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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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第5條,各處按照事務需要進行組織,包括組和科,並且置有組長、副組長、主任、副主任和科長等職位。組長(主任)負責管理本組(室)的事務,副組長(副主任)則協助組長(主任)的工作。科長則承接組長(主任)和副組長(副主任)的督導,負責本科的事務。下設有專員、幹事、助理幹事等職位,根據上級長官的指示進行事務處理。 根據司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35號判決,這條處務規程是指定國民大會秘書處的組織架構和職掌。其中,組和科是按照事務需要分組辦事,並且有各自的組長、副組長、主任、副主任和科長。組長(主任)是負責綜理本組(室)事務的主管,副組長(副主任)則是在其協助下進行工作。科長則負責承接組長(主任)和副組長(副主任)的督導,負責本科的事務。底下還有一些職位如專員、幹事、助理幹事等,他們根據上級長官的命令進行事務處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3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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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