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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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秘書若干人,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處長之督導,辦理機要文件,並分掌大會及各種審查紀錄,另置專門委員若干人,承長官之命辦理專門事務,必要時得聘顧問若干人,備秘書長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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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第4條規定,國民大會秘書處置秘書若干人,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處長之督導,辦理機要文件,並分掌大會及各種審查紀錄,另置專門委員若干人,承長官之命辦理專門事務,必要時得聘顧問若干人,備秘書長諮詢。 根據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第4條的規定,國民大會秘書處有以下職位:秘書、副秘書長、處長、專門委員、顧問。他們的職責是辦理機要文件、分掌大會及各種審查紀錄、辦理專門事務、諮詢秘書長等。根據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的這項規定,他們的權力和職責是在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處長的督導下執行的。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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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