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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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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秘書、招待、警衛三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至三人,並因事實需要,設秘書長辦公室,業務檢查室,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之指導,處理各該處室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第 3 條的規定,該處設有秘書、招待和警衛三個部門,每個部門各有一位處長和一位副處長,根據實際需要,還設有秘書長辦公室和業務檢查室,每個室都有一位主任和一位副主任,他們按照秘書長的命令和副秘書長的指導處理各部門的事務。 範例:根據相關資料,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第 3 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該處內部設置的各個部門和職位,並且明確了每個部門的職責和職位的權限。例如,在秘書長辦公室,主任負責協助秘書長處理行政事務,而副主任則負責協助主任的工作。在警衛部門,處長負責統籌和監督警衛工作,副處長則協助處長執行任務。這些規定和組織安排可以確保國民大會秘書處的運作順利,並確保各個部門的責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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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第 3 條規定:「本處置秘書、招待、警衛三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至三人,並因事實需要,設秘書長辦公室,業務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