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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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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組分設機要、文牘、繕校、收發、監印五科,其職掌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事項。 二、文件之撰擬事項。 三、文件之繕印事項。 四、印信之典守事項。 五、檔案之管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第 7 條,文書組分為機要科、文牘科、繕校科、收發科和監印科,並有以下職掌: 一、機要科負責文件的收發事項。 例如,機要科的工作範例可以是處理國民大會秘書處收到的文件,包括收到的公文書、函件等,並進行登記、分發和追蹤處理進度。 二、文牘科負責文件的撰擬事項。 例如,文牘科的工作範例可以是協助國民大會秘書處起草文件,包括起草會議記錄、文件草案等,並進行審核、修改和整理。 三、繕校科負責文件的繕印事項。 例如,繕校科的工作範例可以是負責印刷國民大會秘書處的文件,包括印製公文書、函件等,並進行校對、裝訂和分發。 四、收發科負責印信的典守事項。 例如,收發科的工作範例可以是管理和保管國民大會秘書處的印章和印信,並確保其使用的安全和合法性。 五、監印科負責檔案的管理事項。 例如,監印科的工作範例可以是負責處理國民大會秘書處的檔案,包括檔案的歸檔、整理和存檔,並進行必要的取回和保密措施。 這些職掌是根據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第 7 條所規定,該法條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國民大會秘書處相關法規文件,並根據法規的要求和目的來執行相應的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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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第 7 條規定:「文書組分設機要、文牘、繕校、收發、監印五科,其職掌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事項。 二、文件之撰擬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